◆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尼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国家商务部6月30日发布2025年第33号公告,宣布了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具体为:所有欧盟公司 43.0%,所有英国公司43.0%,韩国POSCO 23.1%,其他韩国公司103.1%,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20.2%。涉及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
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中止或提前终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株式会社POSCO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并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沙特阿拉伯对华不锈钢纵向焊接圆管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6月29日,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发布第AD-24-1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纵向焊接圆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以到岸价(CIF)对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具体CIF 税率为: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股份有限公司17.3%,且不低于2.909沙特里亚尔/千克;青山钢管有限公司19.5%,且不低于3.978沙特里亚尔/千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且不低于1.750沙特里亚尔/千克;其他中国大陆厂商24.6%,且不低于4.111沙特里亚尔/千克;中国台湾的彰源企业23.7%,且不低于2.822沙特里亚尔/千克;其他台湾厂商27.3%,且不低于3.141沙特里亚尔/千克。本案涉及沙特税号730611000002、730611000001、730640300000、730640200000、730640100000、730621000002、730621000001、730650100000、730650200000、730650300000项下的产品。
2024年5月2日,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纵向焊接圆管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印度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Vedanta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此次调查仅限于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下产品不在涉案产品的范围内:采用HESPL专利的“Seal-Lock XD”工艺制造的优质螺纹铸件和管材(市场上称为OCTG)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
本案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jd12-dgtr@gov.in、ad12-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consultant-dgtr@nic.in)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handan Steel Limited、Tubacex Prakash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Welspun Specialty Solution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2年12月20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31/2022-Customs(ADD)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801美元/公吨,其中下列4家企业不征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Jiuli Hi-Tech Metals Co., Ltd.)、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Huadi Steel Group Co., Ltd.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Wujin Stainless Steel Pipe Group Co., Ltd.)、青山钢管有限公司(Zhejiang Tsingshan Steel Pipe Co.,Ltd.)。涉案产品为无论是采用热挤压工艺或热穿孔工艺制造,无论是作为热加工管或冷加工管售卖,包括缺陷品、非一级品或二级品在内的、公称直径不超过6英寸或与其相当的其他计量单位的不锈钢无缝钢管。